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12    次浏览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年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低保标准。关注政策改革的朋友们欢迎阅读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滨州传媒网,敬请阅读和关注。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15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26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再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新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稳定、有序发展。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滨城区、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6300元和4300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提高到每人每年5800元和38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供养标准。新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完善敬老院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三、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鲁民[2012]15号)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2016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县(区)要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保工作。按照《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滨政发[2014]18号)要求,切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不断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各县(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各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